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3、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5、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6、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7、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8、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
10、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11、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12、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3、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
14、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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