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小发现隔月发票如何作废重开,隔月发票如何作废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小小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2、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3、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6、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7、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8、《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9、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10、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11、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12、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3、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15、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文分享到此完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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