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还有效吗?(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原文)

陶贤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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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发(1978 )104号文件是《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四)项和第二条(二)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3、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4、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5、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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