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田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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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以下为特殊情况:(1)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5、(2)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①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一800(或收入总额×20%)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③个人税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扩展资料: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8、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9、(2)特许权适用情况《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10、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与被估货物有关: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

11、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

1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13、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14、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

15、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许权使用费。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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