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07年9月1日起,北京市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自07年9月1日起,北京市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的学生及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家庭和财政各承担50元。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新政策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尚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只需缴纳300元,超出1300元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按6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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