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奚儿红
导读 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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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教育资料库 合同法,第114条  篇一:《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  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2、  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司法实践中,对“过高”、“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

4、经过十年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XX年4月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倍。

6、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7、《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应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过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

8、《合同法解释二》第。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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