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条例内容(九年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柯伟曼
导读 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九年义务教育条例内容,九年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大家好,乐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九年义务教育条例内容,九年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4、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5、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6、【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

7、  义务教育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其实质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性免费国民教育。

8、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各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也各有不同。

9、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独有的特征,也体现了义务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的特征。

10、  第一,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

11、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在义务教育的年限上有很大不同。

12、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和地区中,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4或5年的有13个国家,占7.8%,6或7年的有45个,占26.7%,8或9年的有65个,占38.7%,10至12年的有45个,占26.7%。

13、我国的基础教育底子比较薄,在普及了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不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过努力也是能够实现的。

14、尽管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考虑将义务教育延伸至高中阶段,但从全国来看,全部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尚需一定时间,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义务教育保持九年制不变。

15、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16、当时之所以这么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

17、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义务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推行义务教育必须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18、这里讲的有计划有步骤主要是指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19、在各个阶段可以一步实施,也可以分两步实施。

20、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现状,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已经没有必要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两个阶段、两步实施,因此删去了原法中有关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的规定。

21、  第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

22、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相比有强制性的特点。

2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这主要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一旦错过很难挽回;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即国家颁布法律保证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实施,任何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4、  第三,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这个特点主要是与其他教育相比的。

25、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

26、所谓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处于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一般年满6周岁或7周岁为适龄入学时间。

27、适龄儿童、少年既包括生理正常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28、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29、  第四,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即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公益性事业。

30、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主要应由国家设立学校来举办。

31、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还体现为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以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32、  第五,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

33、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都实行免费,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

34、我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区分为学费和杂费,原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免收学费,在修订过程中,对是否免收杂费争论较多。

35、有的提出,杂费与学费并无本质区别,收取杂费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并不是长期存在,国务院已经明确要在2年内全部免除杂费,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免收杂费。

36、有的同志提出,我国目前义务教育经费比较紧缺,欠账较多,一下子免除杂费在一些地方实施起来有困难。

37、从国外的经验看,如韩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免费是先从边远岛屿、边远地区开始,逐步推广到城市,到20世纪90年代才全部免除费用。

38、因此赞成在明确规定免收杂费的同时,规定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9、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第61条中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点。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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