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和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六至第十二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地讲就是: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所在地的地级市的司法局核准,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2、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3、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所务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七、停办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地讲就是:必须有三名以上经过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过省司法厅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这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必须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所谓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和农村的农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里所称的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包括此类兼职人员。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执业场所可以是具有所有权的自有场所,也可以是具有使用权的租用场所。开办资金的数额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和拟建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4、必须要有组建单位。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5、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分类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是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所以,为规范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目前,地级市的城区对新所的设立从严控制;杭州、宁波两市的老城区一般不再设立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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